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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与传销:新条例亮出“生死牌”

发布: 2005-08-31 00:00:00    作者: 王晓欣   来源:  

日前,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43、444号令,公布《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两个条例将分别于12月1日和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为中国直销行业长达8年的禁令画上了句号。
  制定出台《直销管理条例》的目的,首先是正确引导和规范我国直销业的发展。直销是众多现代经销模式中的一种,这种经销模式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对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这种经销模式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性,直销人员也具有分散性的特点,所以,极容易引发一些不规范,甚至是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而损害广大消费者和直销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加之直销这种经销方式进入我国的时间不长,公众对直销的认识也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偏差,区别合法直销和非法传销的能力相对薄弱。因此,制定一部能够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既符合我国国情,而又内外一致的直销法规,对直销业正确引导、趋利避害、稳步开放、规范发展,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是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我国应当在2004年底取消对外资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领域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并制定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相符合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这里所称的“无固定地点销售”,其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销。制定条例正是我国履行上述承诺的一个重要举措。
  另一方面,条例开放直销业并不意味着允许传销。颁布《禁止传销条例》,其目的是在开放并规范直销的同时,一如既往地严厉打击传销。根据本条例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实际上禁止了团队计酬,并对提取报酬的比例作了严格的限制。这就从计酬制度上对直销和传销做了区分。凡是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直销经营都是合法的,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传销则是非法的,有关部门将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这种非法行为进行打击。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直销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条例借鉴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监管经验,确立以下三项制度,一是退货制度,二是信息披露制度,三是保证金制度。条例确立了对直销企业实行强制提取保证金的制度。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的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为了加强对直销业的监管,防止以直销为掩护进行各种违法行为,条例专设一章,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可以采取的手段和措施。根据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进入企业、询问当事人以及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材料和非法财物等措施。同时,为了及时查处直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防止直销演变为多层次传销,条例还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经营活动。为保证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上述监管手段和措施的程序,都做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为保证条例各项规定的落实,条例对违反本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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