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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条例昨审议通过 多层模式未开禁

发布: 2005-08-01 00:00:00    作者: 谢思佳   来源:  

酝酿长达两年之久并牵动业界每一根神经的直销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已于昨日上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这意味直销业态从此将在法律上被政府正式认可,直销行业经营模式也因此在被允许的范围内合法化。而业内人士最为关心的“多层次”模式仍未开禁。>>>严字当头直销法审议在即 健康发展是要务


  不再要求开设专卖店

  知情人士透露,昨日的这份送审稿的核心内容在7月上旬被基本确定下来。而这是记者目前能找到的最新的一个版本。

  最新一版的《直销管理条例》主要的修改在两个方面:即对开设专卖店和开设生产工厂的规定,这也是直销法规草案修订中争议较大的两个焦点。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这个最新的表述,大大降低了直销企业开设分支机构的门槛。早前的版本认为,“直销企业必须在拟从事直销的区域内设立零售店铺后才能从事直销。”>>>海外直销企业偷渡中国 港澳台成进入内地桥头堡

  如新公司韩志远昨日下午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店是市场前端重要的服务场所和管理地点,又能起到形象建设的作用,因此公司不准备轻易改变开店计划。事实上,目前如新、雅芳、南方李锦记、完美等直销企业仍在扩张店铺规模。

  专家认为,由对开店的规定转为侧重于对服务网点的规定,更体现了法规对消费者和直销员的保障。>>>全国最大规模大学生传销案开审 2000余学生受害

  不再要求注册母体为生产型企业

  早前的版本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需根据本条例在中国境内设立直销企业,未经批准登记,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互联网方式)在中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这条规定曾经一度引起部分外资直销企业的反对。

  而记者看到的最新版本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生产性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直销企业。”但直销企业的范围被放宽到“直销企业可以直销本企业、母公司及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

  另外,记者注意到,早前要直销企业直销的产品只能是保健品、化妆品等日用消费品这条规定,也在最新版本中被取消。>>>直销法出台时间再顺延 直销巨头加紧圈地

  多层次模式仍未解禁

  “多层次”模式一直是直销法起草过程中的一道槛。在直销法规起草、修订的两年间,主管部门因多层次模式可能带来诸多社会问题而有意暂缓“多层次”的开放时间;而海外直销企业则希望能够尽快获得允许在华开展“多层次”直销,并且多次在中美相关组织会晤时提出这个看法。

  但从目前《直销管理条例》的表述中,“多层次”模式并未被明确提到,更未对多层次模式“解禁”。

  新版本称:“直销企业只有在直销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时才能计算并支付推销员的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推销员的佣金、奖金及其他经济利益只能来源于直销企业自身的经营收益,其总额不得超过其零售总额的25%,特殊产品经商务部批准后可提高报酬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30%。”

  而之前的表述为:“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直销管理条例草案最终形成 已经报请国务院审议

  另外,“直销”被正式定义为“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早前“推销员”的称谓均在新法规版本中被改为“直销员”。

  字里行间中,新版本对直销更多明确为“直接”,或者就可以理解为是指“单层次”模式。

  《禁止传销条例》的更名也辅证了这一点。早前这个条例被称《取缔非法传销条例》。

  直销立法一波三折

  早在2003年9月首次厦门会议开始,为放开中国直销市场,中国政府征求了包括安利、雅芳在内几家”店铺+推销员”模式在华进行运营的海外直销巨头,启动了直销立法的进程。

  次年2月,以美商为首的世界直销联盟向中国政府递交了法规起草意见书。当年9月,中国政府再次召集22家相关企业到厦门座谈直销政策法规。在这次厦门会议上,中国直销法规初稿首次亮相。

  该初稿基本上奠定了政府对直销立法态度:开放有中国特色的直销市场。最初的消息称,法规可在2004年底出台,之后又有几个版本为2005年3月、5月、7月,但均未能如愿。

  据称,原因是中国政府与直销巨头间就初稿的部分内容上产生了分歧。外界一度传,中美利益分歧导致了中国直销立法出台时间一拖再拖。

  如今,直销立法定音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多方利益在可接受范围内达成了一致。不过专家认为,早期经营者行为与法规可能会产生一些冲突,需要经过一个磨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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