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管理条例》草案具特色合国情
发布: 2005-08-02 00:00:00 作者: root 来源:
●境内注册●设有店铺●销售自产产品●推销员制度
本报讯记者贺朝晖实习生卢远香、薛丽丽报道:连日来,《直销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在国内引起了极大的关注。为了让更多的民营企业加深对《直销管理条例》草案的认识,有效区别直销与传销,记者近日采访了直销行业资深理论研究专家、广东晨讯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总裁禹露、顾问张进成和策划总监张良。
1.经营模式和奖励制度不同
禹露:《直销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了我国直销的经营方式。《条例》第二条给直销的定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在设立店铺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同时,通过推销员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经销方式。这里指出了直销与传销本质区别,也是我国直销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直销区别的主要标志。
条款中明确规定:一是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二是必须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三是必须设立店铺销售,通过推销员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这就界定了凡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不是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没有设立店铺销售的企业不受本《条例》的法律保护。
直销与传销的区别最关键的应该是经营模式和奖励制度。例如目前所谓的五级三阶制、双赢、双轨、框架制等等,都会随着传销的概念成为禁止的范畴。伴随着传销这个概念一起遭禁止的可能还会有一些行为,例如狂热的集会、离谱的培训、虚假的宣传、上下线的关系、游离于管理之外的销售人员组织等。在经营方式上,《传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第二条指出:“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直销与传销就词面意义上说,在国际上没什么差异,但在我国却有着其特定的含义。
2.监管机关主体不一样
张进成:《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从事传销活动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传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条例》则规定“直销企业应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直销”。同时明确“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是直销行业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直销企业的审批和直销行业的监管”。除两个主管部门其他的公安、税务、物价、质管等部门也有监督权,变单一机关管理为多元机关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各职能监管部门的职责的履行,有利于齐抓共管,促进直销行业健康发展。
3.推销员资格要求有异
张良:《办法》规定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除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兼职经商的其他人员)可以作为传销员;《条例》则规定7类人员不能从事直销:(一)现役军人;(二)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人员;(三)医生、教师;(四)全日制在校学生;(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及配偶、子女;(六)中国政府禁止的任何邪教或非法组织成员;(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同时《条例》明确规定推销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推销员必须通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推销员培训合格证》才能上岗进行推销业务,从而有利于提高推销员的业务水平和思想素质,树立直销行业的良好形象。
4.佣金制度《条例》有明确规定
禹露:《办法》没有确定佣金的比例。《条例》明确规定了“直销企业支付给每个推销员的报酬(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及其他经济利益)只能来源于直销企业自身的经营收益,其总额不得超过应该推销员将产品直销给最终消费者所得收入总额的25%,推销员只能向最终消费者直接推销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第三方转卖”。有利于规范直销运作,有利于消除不正当竞争,有利于打击非法传销。
5.监督机制有别
张良:《办法》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传销企业的销售、培训等活动,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查处”;《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直销业的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进行监管,对其经营行为、经营场所、网络信息、产品质量等进行检查,包括不定期现场检查:委托独立专业审计机构对直销企业实行专项审计”。《条例》鼓励社会公众对直销企业的推销员的直销行为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直销企业监管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监管主管部门将公布举报电话,监管主管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刻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6.直销法律责任处罚措施更严厉
张进成:《办法》提出“违反本办法的企业或者个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情节严重的,取消传销资格;对传销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传销企业终止该传销员资格”;《条例》规定,“隐瞒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人以诈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非法传销的最高罚款可高达200万元人民币。
7.区域性限制有区分
张良:《办法》禁止外国(地区)企业及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传销活动;《条例》规定直销企业的投资条件:具有良好信誉,提出申请前连续2年内在国内外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拥有3年以上直销经验。同时在去年厦门会议上提出“内外一致、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12字方针,体现《条例》更加成熟,更与国标接轨。
8.《条例》没有照搬国际惯例
禹露:店铺+推销员模式是具有中国特色、与中国的管理国情相吻合的直销形式,要保证中国直销业的健康发展,核心还是紧贴中国国情,而不是盲目地照搬国际惯例。直销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在中国的运作有它的复杂性,必须强化对直销这种营销方式在各个层面上的管理。
无店铺直销模式中的直销人员作为独立分销商的流动性和自由性,对其营销行为及其个人税收的征管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对于直销商身份的界定和管理也存在难度。从促进中国直销继续发展和保证对行业的监管的角度上,店销模式更适合中国本土。
店销模式不仅适合中国国情,而且将会对全球直销业产生巨大的影响,将来全球消费者会为中国特色之举带动全球直销业改革拍手叫好。
“中国式”的直销条例得到了三方面的认可。首先是政府认可:因为降低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如果公司层面搞短期行为,还有分布在各地的店铺在分解风险;其次是百姓认可:公司再远,店铺在家门口,增加了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安全感;还有就是公司认可:公司管理市场容易了,营销网的发展大都以店铺为轴心,公司在具体管理中重点抓店就可以了。基于以上三点,不管网络是多层次还是单层次,都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可以断言,中国直销业的控索,将会为世界直销史添上辉煌的一页。
什么是传销?
1.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经营业绩中提取报酬的;2.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认购商品(含服务)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3.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上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4.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5.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6.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本报讯记者贺朝晖实习生卢远香、薛丽丽报道:连日来,《直销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在国内引起了极大的关注。为了让更多的民营企业加深对《直销管理条例》草案的认识,有效区别直销与传销,记者近日采访了直销行业资深理论研究专家、广东晨讯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总裁禹露、顾问张进成和策划总监张良。
1.经营模式和奖励制度不同
禹露:《直销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了我国直销的经营方式。《条例》第二条给直销的定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在设立店铺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同时,通过推销员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经销方式。这里指出了直销与传销本质区别,也是我国直销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直销区别的主要标志。
条款中明确规定:一是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二是必须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三是必须设立店铺销售,通过推销员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这就界定了凡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不是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没有设立店铺销售的企业不受本《条例》的法律保护。
直销与传销的区别最关键的应该是经营模式和奖励制度。例如目前所谓的五级三阶制、双赢、双轨、框架制等等,都会随着传销的概念成为禁止的范畴。伴随着传销这个概念一起遭禁止的可能还会有一些行为,例如狂热的集会、离谱的培训、虚假的宣传、上下线的关系、游离于管理之外的销售人员组织等。在经营方式上,《传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第二条指出:“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直销与传销就词面意义上说,在国际上没什么差异,但在我国却有着其特定的含义。
2.监管机关主体不一样
张进成:《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从事传销活动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传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条例》则规定“直销企业应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直销”。同时明确“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是直销行业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直销企业的审批和直销行业的监管”。除两个主管部门其他的公安、税务、物价、质管等部门也有监督权,变单一机关管理为多元机关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各职能监管部门的职责的履行,有利于齐抓共管,促进直销行业健康发展。
3.推销员资格要求有异
张良:《办法》规定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除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兼职经商的其他人员)可以作为传销员;《条例》则规定7类人员不能从事直销:(一)现役军人;(二)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人员;(三)医生、教师;(四)全日制在校学生;(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及配偶、子女;(六)中国政府禁止的任何邪教或非法组织成员;(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同时《条例》明确规定推销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推销员必须通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推销员培训合格证》才能上岗进行推销业务,从而有利于提高推销员的业务水平和思想素质,树立直销行业的良好形象。
4.佣金制度《条例》有明确规定
禹露:《办法》没有确定佣金的比例。《条例》明确规定了“直销企业支付给每个推销员的报酬(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及其他经济利益)只能来源于直销企业自身的经营收益,其总额不得超过应该推销员将产品直销给最终消费者所得收入总额的25%,推销员只能向最终消费者直接推销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第三方转卖”。有利于规范直销运作,有利于消除不正当竞争,有利于打击非法传销。
5.监督机制有别
张良:《办法》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传销企业的销售、培训等活动,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查处”;《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直销业的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进行监管,对其经营行为、经营场所、网络信息、产品质量等进行检查,包括不定期现场检查:委托独立专业审计机构对直销企业实行专项审计”。《条例》鼓励社会公众对直销企业的推销员的直销行为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直销企业监管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监管主管部门将公布举报电话,监管主管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刻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6.直销法律责任处罚措施更严厉
张进成:《办法》提出“违反本办法的企业或者个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情节严重的,取消传销资格;对传销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传销企业终止该传销员资格”;《条例》规定,“隐瞒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人以诈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非法传销的最高罚款可高达200万元人民币。
7.区域性限制有区分
张良:《办法》禁止外国(地区)企业及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传销活动;《条例》规定直销企业的投资条件:具有良好信誉,提出申请前连续2年内在国内外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拥有3年以上直销经验。同时在去年厦门会议上提出“内外一致、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12字方针,体现《条例》更加成熟,更与国标接轨。
8.《条例》没有照搬国际惯例
禹露:店铺+推销员模式是具有中国特色、与中国的管理国情相吻合的直销形式,要保证中国直销业的健康发展,核心还是紧贴中国国情,而不是盲目地照搬国际惯例。直销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在中国的运作有它的复杂性,必须强化对直销这种营销方式在各个层面上的管理。
无店铺直销模式中的直销人员作为独立分销商的流动性和自由性,对其营销行为及其个人税收的征管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对于直销商身份的界定和管理也存在难度。从促进中国直销继续发展和保证对行业的监管的角度上,店销模式更适合中国本土。
店销模式不仅适合中国国情,而且将会对全球直销业产生巨大的影响,将来全球消费者会为中国特色之举带动全球直销业改革拍手叫好。
“中国式”的直销条例得到了三方面的认可。首先是政府认可:因为降低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如果公司层面搞短期行为,还有分布在各地的店铺在分解风险;其次是百姓认可:公司再远,店铺在家门口,增加了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安全感;还有就是公司认可:公司管理市场容易了,营销网的发展大都以店铺为轴心,公司在具体管理中重点抓店就可以了。基于以上三点,不管网络是多层次还是单层次,都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可以断言,中国直销业的控索,将会为世界直销史添上辉煌的一页。
什么是传销?
1.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经营业绩中提取报酬的;2.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认购商品(含服务)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3.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上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4.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5.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6.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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