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前夜辨直销
发布: 2005-03-31 00:00:00 作者: only 来源:
转自:新民周刊
规范直销在于立法,但法规出台并非万事大吉,未来监管的路仍然曲折、漫长。
撰稿/李宗陶(记者)
英语中,“直销”和“传销”是同一个词Direct Selling。按照计酬方式的不同,又分为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但在国际市场,二者统称为“直销”。
传销一词最早出现于香港市场,与当时市场上其他直销行为相比,增加了“传播-销售”这层意思。在海外华人社会,传销是个中性词,直到现在,香港人说起贴补家用的首选,还会说“一是做保险,二是做传销啦”。而在其他非华人社会,特别是直销发展较为成熟的市场,亦无直/传销之分,而只是与金字塔欺诈加以区分。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黄卫平教授指出,几何倍增学是多层次市场营销的理论基础。但将多层次直销的计酬完全用它描述失之全面。
多层次直销销售人员的奖金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来自进货/出货的利润差价,这与其他推销行业相同;第二部分是按照卖货多少的总额返点,称之为顾客服务报酬,这也与其他推销行业相近;几何倍增学理论体现在第三部分:团队奖金。
黄卫平说,如果仅从经济学角度考察,这种网络多层次直销活动确实在美国造就了不少百万富翁。甚至有人说,1990年代以来,美国近五分之一新崛起的百万富翁都跟这种网络直销分不开。从理论上、市场上,它都是可以成立的一种学说。
多层次直销不同于金字塔欺诈的重要部分是:它期望依靠团队的建设去销售商品,而非拉人头排位次。企业在建构团队、打造这一商业链上的投入也相当可观。试图以团队激励带出一种良性循环,这是多层次直销的精髓所在。
但上世纪80年代末,传销进入中国后,渐渐演变成一种利用金字塔式发展下线行骗的手段。上世纪90年代中,“老鼠会”四起,术语纷飞,群情激昂,骗局连连。黄卫平认为,这违背了直销本身的含义。他说,中国经济一直在进行着市场取向的改革,但是中国市场最大的问题就是无序性。当诚信缺失,信用产生了危机的时候,非法传销就有了滋生的土壤,直销这种模式也就显得徒具理论价值。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3个月后,批准了10家外资公司在中国内地设立直销企业。从此,“直销”和“传销”便分别成为了合法与非法的代称。
既要开放直销市场,又要打击非法传销,摆在立法者面前的,是一个如何定义的难题。直销法规之所以迟迟难以出台,政府部门与业内人士彼此心照不宣:难点在于如何区分直销和传销。
在2004年末草拟的《直销管理条例》中,商务部将“直销”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在设立店铺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同时,通过推销员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经销方式。”
国家工商总局则在《取缔非法传销条例》中将“金字塔欺诈”定义为:“交纳或者变相交纳一定的费用后,即可加入并可获得报酬。其他人以同种方式加入后亦可取得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获得报酬,余者依次类推。其组织者以后参加者交纳的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参加者的收益数额主要依据其发展人员的数量或其发展的人员再发展的人员数量。”
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3年内开放直销市场。而立法应当先行。对于这样一部反复商榷中的法规,黄卫平认为,先要界定是无店铺还是有店铺;如果无店铺,直销应该如何经营;雇员与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有下线或者多层次的话,在管理上应该怎么办;还有对于消费者的权益应该怎样处理,等等。
目前,世界上存在直销的国家大部分都有直销法规。总的看,各国的直销法规大概有两种形式:一是专门立法,如韩国、马来西亚《直销法》、日本《无限连锁链防止法》;二是直销法律条文,即在某一法律中设立有关直销法律条文。如德国、加拿大在《竞争法》中设有“多层次传销”法律条文;英国、比利时在《公开交易法》中设有“反金字塔”法律条文;法国、奥地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立直销法条文。美国作为直销的发源地,它没有全国性的专门直销法律,它的直销公司主要受两种法规约束:一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二是美国各州直销法律。美国各州几乎都有两个重要法律:第一是反金字塔法;第二是冷静法。此外,世界直销协会联盟制定有《商德约法》,它要求每个会员国?地区?必须遵循。
自1998年传销禁令颁布以来,就有专业人士指出:中国直销业要真正获得发展,走上健康发展之路,关键看三个方面:其一,国家管理能否到位;其二,商家是否遵守游戏规则;其三,民众追求暴富的强烈心理能否趋于冷静。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从事直销的基本都是一些社会的中上层人士,而目前在中国内地,有些直销企业却打出口号“中国是有13亿人口的市场”,这是令人担忧的。
黄卫平说,规范直销在于立法,提高直销参与者的素质尤为重要。法规出台并非万事大吉,未来监管的路仍然曲折、漫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