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条例》出台为何如此慎重
发布: 2004-12-02 00:00:00 作者: only 来源:
中国商报
杨伟东: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
张先生:某直销企业负责人
邓大洪:本报记者
根据“入世”的有关承诺,2004年12月11日后,我国直销领域应对外开放,按理《直销条例》应在此前公布,但“条例”草案几经修改,至今仍迟迟未能公布。有关人士认为:由于我国曾经受到过非法传销的危害,一部《直销条例》的出台才显得如此慎重和受人关注。
监督条文需与企业沟通
记者:《直销条例》应该在12月11日之前正式对外公布,但到今天也未能出台,一部直销条例几易其稿,却迟迟没有公布,您觉得其中的原因是什么?
杨伟东:我估计主要是审查部门对《直销条例》草案中的监督条文存在着疑虑,仍需进一步修改。如何让《直销条例》草案中的监督条文做到可操作性强,执法部门能有效地对直销企业实行监督,企业也愿意配合,可以说这是让《直销条例》的审查人员最感头痛的事。如《直销条例》草案要求每家企业需缴纳2000万元至3000万元保证金,但关于保证金的使用途径、使用范围、谁来决定使用途径和范围等,草案却无相关细则。这涉及到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甚至银行等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协调不到位,可能会带来未来管理的冲突。
记者:《直销条例》草案在监督方面除了保证金的管理和用途外,还有其他方面需要完善的地方吗?
杨伟东:还有涉及到政府与企业关系的条款也需要进一步讨论。如在草案中规定所有直销商的资料要有详细的档案记录,保存期应当在5年以上;为加强对直销企业的监控和管理,直销企业应当把自己的资讯和经营管理信息与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主管机构并网。
而这一规定企业肯定会有抵触情绪。政府需要企业更加透明,但过多的信息披露,可能会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诸如此类条款是商务部和企业需要磨合讨论的问题。毕竟监管最终还是要得到监管对象的配合,否则未来难以执行,有可能陷政府于尴尬的境地。《直销条例》草案中在监督方面存在的这些问题得不到细化和落实,《直销条例》是难以对外公布实施的。
记者:您认为把“企业的资讯和经营管理系统信息与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主管机构并网”,这一规定有必要吗?
杨伟东:在常规条件下是没有必要,但目前我国受非法传销危害严重,且仍然有人没有认识到非法传销的危害,容易受其蒙蔽上当受骗,为了防止一些企业打着直销的旗帜搞传销,把“企业的资讯和经营管理系统信息与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主管机构并网”是有必要的。
张先生:我认为这完全没有必要,因为根本起不到对企业的监督作用。企业完全可以做两套资讯和经营管理系统,与工商、商务、税务联网用一套,而实际用另一套。这样做对企业是起不到多大实质性的监督作用的,企业泄露商业机密不说,且会耗费管理部门大量的人力、物力。
记者:《直销条例》草案还规定,“推销员佣金、奖金及其总和不得超过其零售总额的25%,最高不得超过30%”,许多企业对此颇有异议,您如何看待这一规定?
杨伟东:我认为对直销人员的总报酬比例作一定的限制还是有必要的。过高了易引发恶性竞争,企业不可能贴本把利润让给直销人员,如果直销员的报酬过高,实质是变相把虚高的部分转移到消费者头上。据有关人士透露,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目前已对直销法规的相关内容作了重大调整,其中对直销人员佣金规定的原条款“特殊情况可增到30%”的内容取消了,只允许拨出比例在25%以内。
张先生:25%太低了,对直销人员没有诱惑力。至于商品价格是由市场调节的,如果商品售价高了,你可以不买,谁也不能强买强卖,不存在把虚高的部分转移到消费者头上。
杨伟东:直销企业往往销售的是一些新品牌的商品,且又不是放在柜台里,可以供消费者比较,在这种情况下,老百姓往往不知道它到底价值多少。再加上企业的广告难免夸大宣传,和推销人员的能言善辩,很容易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往往是买后才知道。
门槛高低适度难调
记者:有人提出《直销条例》草案企业进入的门槛过高,您如何看待此问题?
杨伟东:《直销条例》草案对准入企业门槛的设置的适宜度,也是《条例》审定部门难以一槌敲定的重要原因。我注意到《直销条例》草案在制定过程中,对准入门槛的限制也是多次更改。最新公布的《条例》草案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注册资金至少8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汇),且在三个月内全部缴清。”而该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投资者经营规模必须达到“申请前一会计年度投资者或至少一个投资者的全球销售总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而在9月10日厦门直销立法座谈会(以下简称厦门会议)上,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邓湛曾表示,直销企业的注册资金是1000万美元。此番规定注册资金为8000万元人民币,至少已经将注册资金门槛降低了几百万元。
与注册资金门槛稍微调整相比,对投资者的经营规模要求却有大幅度提高。在今年厦门会议上,邓湛表示,对投资者的经营规模的要求是申请前三年的销售总额为5亿元人民币。而此番规定申请前一会计年度销售总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则大大出乎市场人士预测。
对于《条例》的审定把关者,不得不从多方面考虑。如把门槛定高了,内资企业难以进入;定低了企业一轰而上,一些非法传销企业也容易打着直销的幌子,堂而皇之搞起传销。
记者:您个人认为直销企业门槛是高一点好,还是低点好?
杨伟东:我个人认为就目前中国的特殊情况,很难说高点好,还是低点好。如果从管理方面考虑当然是高点好,但从内资企业角度当然是低点好。我认为企业准入门槛可适当下调,但监督力度要加大。要掌握好一个平衡点,宁可让内资企业委屈点,也不能让非法传销有机可乘。
张先生:在直销领域, 1998年有10家外资转型企业,已经领跑了6年,而国家不允许内资企业做,内资何来5个亿的销售额?内外资本身就不在同一起跑线上,统一要求5个亿,这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交保证金我们没异议,但要缴纳2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保证金有点过高。内资企业,特别是商业企业,资金本身就不太雄厚,让企业一下拿出两三千万元,我想许多企业是难以一次交清这笔保证金的。再说这一规定在《公司法》中也找不到根据。
记者:您估计《直销条例》草案最后审定通过后,准入门槛会不会降低?
杨伟东:国家考虑到企业的呼声,准入门槛有可能降低,但对企业监管的力度是不会降低的。据有关人士透露,考虑到企业实际情况,即将出台的《直销管理条例》已取消了此前规定的“企业申请当年须具备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才能从事直销行业”的条款。同时,国家还取消了外资企业必须是世界直销协会及其分支机构成员的硬性规定。这个消息是否可靠,只能等《直销条例》正式公布后才能确定。我认为直销法规之所以要做出这种修改,主要是考虑到“内外一致、公平竞争”的立法原则。
非法传销会卷土重来吗
记者:人们担心《直销条例》公布后,非法传销会死灰复燃,您觉得这种现象会出现吗?
杨伟东:这正是政府所担心的,也是这次条例迟迟不能出台的根源所在。在《条例》制定上扼制非法传销死灰复燃,这是打击非法传销的根本,对这次《条例》反复修改,几易其稿,就是要做到万无一失,不给非法传销留下空隙。其次国家会加大对非法传销的监督打击力度。《直销条例》公布后,不能排除非法传销有所抬头的可能。
记者:直销与非法传销到底是个什么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识别?
杨伟东:直销顾名思义就是直接销售,省去中间环节。本不是什么重要的法律条文,企业选择哪种销售方式,是企业自己的事,政府本不应该管,许多国家根本就没有这方面的法规。但中国比较特殊,由于长期受非法传销的危害,甚至连一些知识分子都卷进了传销。因此,一部直销条例才显得如此重要和备受世人关注。
而传销是直销的一种,是多层直销。不管是单层直销还是多层直销,直销都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售销者的报酬和利润都是从销售商品获得,而且销售的商品有售后服务和质量保障。而非法传销,是以商品为媒介甚至根本没有商品,靠收人头费、培训费、保证金、发展下线诈骗钱财,即使有商品也很贵,根本就卖不出去,只能作为媒介卖给下线。而真正的直销是不需要销售员缴纳保障金的。这是区别非法传销和直销的分水岭。传销(多层直销)在国外是一种销售方式,但传入中国后,被人作偏了,几乎成了诈骗钱财的方式。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多层直销暂时是不会放开的,否则非法传销就都会披上合法的外衣了。如伴随《直销条例》起草的还有《反金字塔欺诈条例》和《推销员培训管理办法》,《直销条例》公布后,这两个条例也会随之公布的。
记者:如果不让企业搞多层直销,企业招聘推销员直接上门推销,一家企业又能招多少个推销员,企业做得大吗?即使企业能招无数个推销员,一个城市有成千上万个推销员提着商品,到各办公室推销,到居民楼里乱窜,这不会影响办公和居民的生活吗?
杨伟东:眼下确有一些推销员提着商品,闯到办公室、居民家里,也不管你需不需要,也不管你有没有时间,都是堆着笑脸赖着给你推销他的商品。这种直销是低层次的,如果企业靠这种方式直销是做不大的,而且消费者也难以接受。《直销条例》正式公布后,有可能这样的推销员会有所增加,但不会增加太多,居民的生活不会因《直销条例》的公布而受到多大影响。
记者:真正的直销应是一种什么形式,开放直销后百姓是否会从中受益?
张先生:直正的直销应该是企业通过媒介发布产品性能和价格信息,老百姓再根据自己所需,打电话告之企业所需的产品,企业直接送货上门,并提供售后服务。如网上商店、电视商场,其实就是直销的一种。不过直销较为敏感,人们往往不承认他们是直销行为。《直销条例》的公布实施,将会对以往或暗或明的直销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如网上直销的信誉,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等。如果直销市场发育成熟了,老百姓坐在家里一个电话,或按一按键,所订购的商品就会有人送上门来。总之直销领域开放后,老百姓会享受到更多优质、快捷的服务。企业也会从中淘到更多的金。直销企业是可以做大做强的,如戴尔公司,就是全球较大的直销电脑企业。随着直销领域的逐步规范,老百姓直销的认知和认可的提高,非法传销自然也会随之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