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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业高门槛 市场准入的第二十二条军规

发布: 2004-12-02 00:00:00    作者: only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直销一直是个热门话题,因为按照各种报道,直销有“老鼠会”的嫌疑;直销立法也一直是个热门话题,主要是因为,人们普遍猜测,在立法过程中,外商施加了相当大的影响力。

 
  人们的猜测基于一项最重要的市场准入要求。负责起草立法的商务部官员一直强调,允许从事直销的企业在申请当年必须具备5亿元的销售额,外资企业则须是世界直销协会及分支机构成员。业内人士说,内资现有直销企业中,只有一家合乎这一条件。假如直销立法获得通过,内资直销企业大多将被迫关门,直销将成为外商垄断的市场。

  善意地推测起来,立法起草部门和直销市场监管部门似乎还不至于刻意地限制内资企业进入直销市场。尽管媒体不断报道外商直销企业进行政府公关的新闻,但是,商务部作为一个公共机构,未必会完全受外商左右。

  然而,商务部追求一个合理的政策目标的手段,却得到了一个人们普遍难以接受的结果。商务部所追求的政策目标是:中国的直销市场应当从一开始就走上规范化的发展道路,以控制市场风险。按照这一逻辑,市场的规范化,当然意味着严把市场入口关,提高市场准入标准。而规模较大的企业,似乎总是比较可信的企业。

  问题是,在这个市场还没发育之前,又何来达到一定规模、规范化运营的企业呢?外资企业当然已经达到,但内资企业呢?于是,对于内资企业可以平等参与的直销市场来说,直销立法成了“第二十二条军规”:只有在市场发育到一定程度后,部分企业才有可能扩张到一定规模;而为了使市场规范,进入这个市场的企业必须达到一定规模,达不到一定规模,就不得进入。于是,只有外商企业能够进入这个将要发育的直销市场。

  在汽车产业的市场准入政策,在汽车金融服务市场准入方面,在官方拒绝放开民营银行的解释中,同样可以看到类似的第二十二条军规。

  2004年6月1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新建汽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亿元,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8亿元,要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且投资不得低于5亿元等。于是,汽车产业基本上是民营资本的禁区。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则规定,欲成立汽车金融公司,非金融企业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等条件。分析师认为,这一规定足可以将绝大多数国内企业拒之门外,因此,新成立的四家汽车金融公司无一不是国际汽车业巨头——大众、通用、丰田、福特。

  至于银行业方面,监管机构积极推进对外开放而拒绝对内开放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立法者和监管者陷入了另一种形式的后发劣势陷阱:在政府准备开放或者管制某个市场的时候,先发国家已经有了一个很成熟的范本。于是,我们把这个成熟的市场就看成了常态的市场。政府希望我国一开始就有个高起点,为此,就需要严要求。对于市场参与主体的资格提出非常高的要求。

  制定这个市场准入规则的部门可以宣称,自己是十分公平的,并没有刻意歧视内资企业。然而,这种看起来合理的做法,却得到一个荒唐的结论:为了得到一个完善的市场,政府干脆取消了内资企业参与市场的机会。

  我们当然可以学习先发国家合乎法治精神的监管架构和程序,但是,成熟的市场不是靠资格要求规范出来的,而是靠自由进入和自由竞争发育起来的。立法者和监管者可能忽视了一点:安利、雅芳、大众、通用、福特、丰田们是在市场竞争过程中逐渐发育扩张而形成目前的规模的。假如它们所在国的政府也从一开始就提出了严格的资格要求,那么,它们怎能具备我们的立法所要求的资格?

  立法应立足于中国的现实,而不是外国的现实。把人家市场竞争的结果视为我们设计市场的起点,可真是错把杭州当汴州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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