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法规相关内容重大调整 修改后将于月底出台
发布: 2004-12-02 00:00:00 作者: only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接近商务部人士透露,修改后的直销法规将于月底出台
由于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对原定的部分直销法规内容有分岐,原本定在今年12月11日实施的直销法规未能如期出台。
昨天,接近商务部的权威人士向记者透露,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目前已对直销法规的相关内容作了重大调整。修改了的直销法规将于月底出台。
取消年销售额5亿元门槛
该权威人士透露,考虑到企业实际情况,即将出台的《直销管理条例》已取消了此前规定的"企业申请当年须具备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才能从事直销行业"条款。同时,国家还取消了外资企业必须是世界直销协会及其分支机构成员的硬性规定。"新修订的直销法规,主要是考虑到’内外一致,公平竞争’的立法原则。"该人士表示。
其实,就在今年9月厦门直销法规座谈会上,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邓湛还强调,允许从事直销的企业至少须具备这样的硬性条件:企业在申请当年须具备5亿元的销售额,外资企业则须是世界直销协会及分支机构成员。
当时,这一硬性规定一传出后,就引起了业界的争议。了解行内情况的武汉瓜拿纳董事长张华当时曾称,国内除了天狮集团具备这一条件外,没有任何一家内资企业符合规定。该人士指出,"国家此次修订的《条例》,实际上是更广泛听取了企业意见。"
"这一硬性规定的取消,是真正体现’内外一致、公平竞争’的原则。"中国保健协会副秘书长周邦勇表示,虽然之前商务部提出了这一立法原则,但由于很多即将从事直销的企业此前并没有进入直销业,根本不可能达到5亿元的年营业额规模。
因此,当时规定是将此前未从事直销的企业挡在门外,根本不可能体现公平竞争。
行业政策由"堵"变"疏"
"此次新修订条款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店铺销售的原则。"该人士介绍说,新修订的《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推销员(即直销从业人员)不再与直销企业签订劳动关系性质的员工关系合同,改为签订推销合同;而且推销员可直接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该人士称,新《条例》是推销员直接最终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推销员不需要办理单独个体工商执照;而不像目前规定推销员只能在店铺销售的形式。不过,销售管理人员和培训人员依然要求必须是企业的正式员工,并有严格考核标准。
该人士表示,"虽然今后会实行推销员终端销售,但并不会因此损害消费者利益。"因为按照新条例,推销员虽不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企业须对直销员的行为负连带责任;除非企业能举证说明是直销员自身的行为造成损失。
中国保健协会副秘书长周邦勇认为,国家现在是由"堵"变"疏"。此前,中国保健协会副秘书长贾亚光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指出:"之所以直销被认为是暴利行业,主要是市场没放开,只有那么几家企业在分割市场。"
据了解,新《条例》还拓宽了可以从事直销产品的范围,由之前的保健品、化妆品、日用品等三种类型产品,增加至保健器材、保洁用品、小型厨具等产品。
多项限定仍然存在
据透露,新《条例》还再次对推销员奖金比率进行了降低,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利益。之前,在厦门会议上,商务部特意规定直销人员的拨出比例(相当于给所有直销人员的总奖金):未经商务部允许的须在25%以内,特殊情况经商务部批准才允许在30%以内。这样,不少企业的产品实际上可以变相达到30%的拨出比例。
而新《条例》则将"特殊情况可增到30%"取消了,只允许拨出比例在25%以内。"显然,这对消费者是十分有利的。"直销专家王万军如是认为。
另据介绍,本次调整内容虽然降低了部分准入门槛,但政府对行业的监管与非法传销的打击依然非常严格。如商务部之前规定"企业注册资金须达到8000万及须交纳2000万的保证金"条款依然存在。
这提醒直销企业绝对不要存投机幻想。
此外,在申请直销资格的条件中,新《条例》继续保留了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硬性规定;对外资直销企业而言,仍须继续保持有3年以上直销经验的硬性规定。
同时,国家对直销企业的审批更为严格,由之前只经商务部审批"发照",改为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审批"发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