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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直销立法:严格区分直销与传销和变相传销

发布: 2004-05-31 00:00:00    作者: root   来源:  

http://finance.tom.com 2004年02月24日07时55分??来源:人民网??市场报

□本报记者 焦艳玲

  

  商务部官员称年内有望直销立法

  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邓湛近日在中国贸促会举行的中美商务理事会经贸座谈会上透露,中国有望于年内制订直销业相关法律。邓湛就中国市场对外资直销业务的开放问题做了详细的说明。他指出,从现在的状况来看,中国直销业的开放要早于其它行业,开放的程度要大于其它行业。1998年以前,中国政府批准了一些外资直销企业在中国开展业务。但由于中国市场发育不完善和消费心理不成熟,直销方式的缺陷被利用,产生了大量欺诈现象,一度造成了中国直销行业的经营混乱。1998年4月,中国全面禁止传销。随后,国家又批准了安利、雅芳、完美、玫琳凯、特百惠、娜丽丝等10家在华投资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直销转型企业在华经营,都采用符合规定的“店铺加推销员”模式。为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承诺,规范、促进直销业的发展,中国将在继续打击非法传销和各种形式变相传销的同时,加快直销立法进程。

  

 

  

 直销企业表示欢迎和支持

  随着我国直销立法时间表的推近,政府对直销立法的态度和直销行业几大企业的反应等成为一大热点。作为直销行业领军代表的美国安利公司在这个时候的表态和反应令人关注。为此,记者在北京采访了美国商会亚洲事务委员会联合主席、美国安利母公司安达高公司全球公共事务副总裁侯力威先生。

  侯力威先生表示,中国在清理法律法规、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等方面公开、透明,并表示相信中美两国贸易关系将随着两国经济的增长而不断向前发展,共同促进世界经济增长。他说:“作为中美之间的经贸关系非常有趣,我觉得只有中国富强了,我们的生意才能做得更好,也就是中国所谓的‘双赢’。由于当时的经营与法规并不相吻合,中国政府就只能提出转型’政策,我们的企业已经结束了转型,且业绩不错。如今,中国政府要为直销立法,使直销与法规相吻合,这是进步的表现。当时中国政府提出转型是正确的,现在就立法问题愿意与我们企业进行‘立法磋商’,这也是一种进步。”

  记者向雅芳公司负责人了解到,雅芳的态度十分明朗,非常欢迎和积极支持中国政府于年内制订直销业相关法律,这对于已在批零领域成功的中国雅芳来说,将是一件锦上添花的好事。记者问道:“雅芳目前转型批零经营模式十分成功,中国直销立法对雅芳的经营会有何影响?”其负责人说:雅芳作为一家有着百年直销历史的国际公司,在全球许多市场开展合法的直销业务。中国政府对直销行业的规范开放,将有利于雅芳这家守法经营的直销公司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记者还采访了由马来西亚完美资源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中山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胡瑞连先生。胡瑞连先生说:“对于中国直销立法,完美公司给予积极的赞赏并将全力配合国家的政策,加强管理。我认为中国正是希望能将转型直销企业炼铁成钢,好让他们对将来的直销市场有所引导。我们认为转型公司更需要的是切实调整心态,眼前的利益总也比不过未来广阔的市场。我们将积极对直销立法提供一些更适合中国国情的建议,与其它转型企业共同维护好直销市场。”胡瑞连先生说:“规范经营是得以健康发展的保证。直销归根到底是一种商业零售行为,它遵循商业的一般规律。如果中国能够尽快完成对直销的立法,将极大地促进合法的直销企业在中国共同发展。”

  严格区分直销与传销和变相传销

  商务部官员在透露中国有望于年内制订直销业相关法律时提到,严格区分直销和金字塔式的变相传销。那么,何为金字塔式的传销、变相传销和金字塔式的诈骗,其有何社会危害性呢?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金字塔诈骗带有明显的非法融资目的和欺诈性。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中明确指出,传销诈骗具有很大的欺诈性、隐蔽性和危害性。传销诈骗的欺诈性表现在经营者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人加入,参加者需要缴纳或变相缴纳入门费(缴付定额的“投资”、“开发”、“买位”、“开业”或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或服务作为投资),参加者依据加入顺序瓜分后参加者的投资款;其隐蔽性表现在经营者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销售,消费者受损害投诉无门;其危害性表现在传销经营者进行非法融资,诱骗缺少防范的群众,扰乱经济秩序。金字塔诈骗属于短期投机行为,经营周期一般在2年或2年以下,而且有不断缩短的趋势,甚至只有数周的生命周期。此种金融诈骗行为已被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立法明确禁止。

  法律界人士认为必须规范直销

  记者还采访了著名律师、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先生,欲了解法律界人士对我国直销立法的看法。邱宝昌律师认为,直销是一种新的营销模式,在直销刚进入中国时,由于我国市场发育不完善和消费心理不成熟及相关法律的滞后,导致直销方式的缺陷被利用,从而产生了大量的欺诈现象。但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对中国允许直销作出了相关承诺。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从立法上规范这种营销方式,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规范我国的市场秩序。

  首先,我国在2001年11月11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承诺,在加入世贸组织3年内,取消“市场准入限制”和“国民待遇限制”,并且我国将制定符合我国具体承诺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因此,我国允许直销是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其次,必须规范直销,从法律上明确肯定直销这种营销方式,同时也应该把直销与非法传销区别开来,在立法上明确区分直销与非法传销,对非法传销予以禁止,加大打击非法传销的力度,防止以直销的名义从事非法传销活动,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再次,要明确直销者的法律责任,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对带有欺诈和变相欺诈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直销行为通过立法来约束。法律应该明确规定直销企业、分支机构及其直销员的责任和义务,以便在出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消费者能够有法可依。同时,有关部门也应管理好直销企业、分支机构及授权机构,从源头上避免出现纠纷。最后,立法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该维护国家税收等政策,从而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链接

  直销的经营模式与我国禁止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是有严格区别的。

  区别之一:是否以销售产品为企业营运的基础。直销以销售产品作为公司收益的来源。而非法传销则以拉人头牟利或借销售伪劣或质次价高的产品变相拉人牟利,甚至根本无产品。区别之二:有没有高额入门费。直销企业的推销员无需缴付任何高额入门费,也不会被强制认购货品。而在非法传销中,参加者通过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被要求先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以变相缴纳高额入门费作为参与的条件,鼓励不择手段地拉人加入以赚取利润。其公司的利润也是以入门费为主,实际上是一种变相融资行为。区别之三:是否设立店铺经营。直销企业设立开架式或柜台式店铺,推销人员都直接与公司签订合同,其从业行为直接接受公司的规范与管理。而非法传销的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或“地下”经营活动。区别之四:报酬是否按劳分配。直销企业为愿意勤奋工作的人提供务实创收的机会,而非一夜暴富。每位推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销售额计算报酬,由公司从营运经费中拨出,在公司统一扣税后直接发放至其指定账户,不存在上、下线关系。而非法传销通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参加者的上线从下线的入会费或所谓业绩中提取报酬。区别之五:是否有退出、退货保障。直销企业的推销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自由选择继续经营或退出,企业为顾客提供完善的退货保障。而非法传销通常强制约定不可退货或退货条件非常苛刻,消费者已购的产品难以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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