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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传销的“变身术”

  

在市民援助中心值班6天,接待来电来访200多人次,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值班其间,一热心读者讲述了他参加一直销公司被骗的经历,同时,他希望借助报纸提醒广大市民在“直销”面前要多长个心眼。

据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热心读者介绍,他是陕西人,今年30岁,在金华6年多了,认识了不少金华的朋友。去年12月份,一位金华朋友找到了他,声称要介绍他到一家外省的保健品公司上班,并说该公司职工的收入都很高。听了这样的介绍,他有点心动了,辞去了原先的酒店工作,到外地该保健品公司上班。从一些表面资料看,该公司确实是比较正规的直销公司,但是,当他报到后,相关工作人员竟然先要求其购买公司的产品,而且每套要3900元,并一再给他们上课,俗称“洗脑”。但他清楚地记得,在该公司网站上,标明的每套产品价格只需200元左右。但由于他求财心切,竟然买下了这套3900元的产品。加入该公司后,他越来越觉得像这样的公司完全是打着“直销”的幌子,实际上做的还是原先“传销”或者“变相传销”的老行当。公司的成员绝大部分是年轻人,他们涉世不深,刚开始对情况不了解,千方百计向家里伸手要钱,后来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有的就离开了该公司,有的则继续在该公司做,甚至也成了骗人者。至于到市民援助中心本报值班室反映情况,主要是因为他觉得有必要提醒市民,认清这种“传销”或者“变相传销”的危害性,不要再继续上当受骗。

“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无须多说,我国《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分别在2005年11月1日、2005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情况均属传销行为。另外在《直销管理条例》中,条例对直销企业、直销人员、直销培训人员、直销活动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内容都进行了明确。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建议广大市民在参加类似“直销”企业之前,要慎重考虑,一旦发现有“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应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值班记者 张永胜

来源:金华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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