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那些刚从校园走出的年轻人在公园里宣讲奋斗誓言,当那些刚从乡下进城的农民工在拥挤的出租屋里畅想远大未来时,他们所有的执著不过是源于一个用花言巧语堆砌起来的巨型金字塔欺诈,一个吹得很大的肥皂泡一般的梦想。当国务院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之后,我们仍然频频看到传销的影子,于是我们再次将目光投注到“传销”这个不再新鲜的热点话题上,审视它带给我们的诸多问号:为什么早已臭名昭著,还有那么多年轻人趋之若鹜?为什么有关部门下大气力打击,它的影子仍时时出现?
“爸爸你为什么连女儿都不相信了?”
厦门老人误入传销组织远赴广西搞项目
通过加入传销网络就能赚大钱,张小姐的父亲相信这样的神话,在朋友的催促下,春节长假一过,就迫不及待地从厦门出发赶往广西玉林市去考察项目。刚到的次日,他就打电话回家要张小姐寄5万元给他,说是要加入一个人际网络之类的组织,就要先投资。张小姐问他准备搞什么项目,他却支支吾吾地说,已经有两三百个福建人在那里发展了,平时的活动就是在屋里打牌和听课,出来时一般都是四五人同行。
“这不是政府禁止的传销组织吗?”张小姐的第一反应,就是父亲可能被骗去参加了某个传销组织,她担心父亲的人身安全。她想方设法说服父亲回厦,可是父亲什么也听不进去,甚至反过来游说女儿跟他一起到玉林市做项目。从女儿身上筹不到钱的张先生转而向妻子及亲戚借钱。父亲的手机大部分时间处于关机状态,张小姐只能被动地等他打电话回来。张小姐感觉事态的发展越来越严重,赶紧向广西玉林市警方和本报求助,同时以爷爷病重为名,要求父亲赶回厦门。
张先生一听父亲病重,就向传销组织请假。传销组织的经理先是答应帮助买票,第二天却说火车没票了。于是张小姐要父亲先坐汽车到广州再转火车,可是经理却告诉他玉林市没有到广州的车,总之是想方设法阻止张先生回厦门。最后,在张小姐的再三催促和玉林市警方的帮助下,张先生总算回到厦门。当得知自己是被骗回来的时候,他的脸色都青了,仍然想把家里好不容易攒下来的7万元拿到广西去投资。经家人和亲戚苦口婆心劝说后,他虽然不再提拿钱去广西投资一事,却沉默寡言起来。“看来,父亲还不太信任我们,还沉浸在那个想入非非的发财梦里。”张小姐不无担心地说。
是什么让张先生连家人都不相信呢?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部门。
“从张先生的表现来看,他很有可能遭遇了某个传销组织。”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的相关负责人说,传销行为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或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张先生向家里要钱很可能是要交纳一笔不菲的入会费,他要女儿去广西与他一起做项目,估计就是想发展女儿作为他的下线,这些都与传销的特征不谋而合。
那为什么传销会让人丧失了理性和亲情呢?这位负责人分析道,由于大部分传销人员是被亲戚好友或是同事以“找工作”、“发财致富”等谎言骗来,因此大多对此深信不疑。他们一开始是要先缴纳数千元的入会费或认购产品费用,买到一份远远高于市场价值,甚至是假冒伪劣,没有质量保证的所谓产品。接着还要花成千上万元的“经营资金”,除维系自己的生活外,更多的是用来缴纳上线要求缴交的费用和电话费用。这对于本来生活拮据的传销人员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在接受“洗脑”后,他们用同样的谎言将亲戚好友、同学同事,甚至父母、妻儿、兄弟姐妹骗来入会,随着骗来的人越多,传销人员越陷越深。为了维持亲友关系,他们只能重复那个吹大了的美丽谎言。
执法难点
玉林市警方经侦部门:玉林市警方接到张小姐及本报的求助电话后,马上冲击了张先生所在的传销组织窝点,但由于证据不足,无法进一步处理。相关负责人向记者道出了查处传销组织的难处,他说,传销的人际关系网络比较隐蔽,传销组织人员之间的交易没有凭据,因此抓现行很难,而要抓到传销组织的操纵者就更难了;传销人员绝大部分来自外地,而且大多被“洗过脑”,做着两年赚个百儿八十万的美梦,因此就算传销窝点被警方冲击后,他们依然不配合,给警方的取证造成很大的难度;警方经常遇到传销人员的家人苦劝他们回家而遭到冷遇的情形,有的传销人员为了实现那个可望不可及的梦想连家人都不认了,有一次警方要将传销人员遣送回家,一个大姑娘竟耍赖睡在大街上不肯走。
这位负责人认为,传销组织的窝点是出租屋,可以考虑制定一套针对预防传销的出租屋管理规定。
厦门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在《禁止传销条例》颁布后,工商部门打击传销总算有法可依了,可是在查处传销的过程中,工商部门只能查处传销组织的公司账户,对于传销的组织者的个人账户则无权查处,这样就很难查到传销组织的违法所得,因为传销组织者一般不会将传销骗来的违法所得放在公司的账户上,而是马上瓜分装进个人的腰包。即使查到公司账户里的违法所得,工商部门还得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这样工商部门就缺乏帮受害者挽回损失的有效手段,将传销对社会的危害减到最小。
专家观点
厦大管理学院孟林明副教授:人们大多将传销和直销混为一谈。按照世界直销联盟(WFDSA)的观点,直销是一种直接将产品及服务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直销有多种组织形式和计酬方式,而传销只是直销的一种。在国内由于翻译上理解不同,出现了传销和直销等多种概念,造成传销与直销的混淆。在国内传销不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销售员的所得不是来自劳动所得,而是靠高价销售劣质商品作为入会费,或是从拉人加入组织时所缴纳的入会费中提成。其实直销作为一种销售模式,不仅可以使企业更好地了解掌握市场动态,而且省去了中间环节的费用,给消费者带来了实惠。近年来,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直销业在国际上发展较快,但对于国内而言却是个新兴的行业,在没有法律规范下运行的直销系统遭遇困境在所难免。目前直销立法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相信随着法制环境的改善,直销业在中国的前途是光明的。
友情提醒
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相关负责人:随着《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的相继实施,我国明确提出允许直销不允许传销,因此正在找工作的朋友要提高警惕,分清传销和直销,防止上当受骗。传销组织一般以购物或资金形式收取“入门费”,通过多个“上线人员”与“下线人员”之间的网络结构进行,传销采用“复式计酬”方式,即销售报酬并非仅仅来自商品利润本身,而是按发展传销人员的“人头”计算提成。一旦加入传销组织,不仅血本无归,甚至有时连人身自由都得不到保证。如果您遭遇了传销,可拨打12315或2204233向工商部门举报,如果涉及金额较大,或是涉及犯罪的可直接拨打110向公安部门报案。
相关法规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传销者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传销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传销在中国的发展史
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传入我国。经历了自由发展、限制发展、全面禁止和立法规范的过程。(1)自由发展阶段。1993年雅芳公司在广州成立,传销开始在大陆出现。到1995年12月底,共有从事传销企业163家,参加人员约40到50万人。(2)限制发展阶段。199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对多层次传销企业开展全面整顿。(3)全面禁止阶段。从1997年底开始,传销已明显暴露出了严重危害性。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传销,打着“快速致富”的旗号,从事迷信、帮会、邪教、流氓、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和走私产品、偷逃税收等违法犯罪活动。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此前已经批准登记的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企业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转为其他经营方式。(4)立法规范阶段。2005年11月1日,《禁止传销条例》正式实施,12月1日,《直销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更加规范了市场,明确区分了直销和传销的概念性质,允许直销在中国的发展。
本报记者 陈心晖
他山之石 外国重典治传销
很多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对传销制定了明确的限制性条款,坚决禁止金字塔集资诈骗行为。加拿大《公平竞争法》第55条对多层次传销作出定义,其中第一款明确提出禁止金字塔销售,对违法者处5年以下徒刑及2.5万加元罚款。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任何人在商业活动中,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手段引诱一个消费者购买商品、服务,即属于滚雪球销售行为,可处以2年以下徒刑和罚款。
(陈心晖 整理)
来源: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