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实施 涉及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外包装
发布: 2023-09-04 10:35:38 作者: 佚名 来源: 人民网
据市场监管总局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于2021年8月修订发布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于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做好标准宣传解读和贯彻实施,统一执法尺度,更好服务产业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组织有关方面起草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国家标准及第1号修改单问答》,对标准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释疑解惑。
该问答共包括16个问题,涉及标准适用范围、术语定义、包装层数计算、包装空隙率计算、包装成本计算、月饼混装判定等方面。
在适用范围方面,进一步明确境内生产销售和境外进口的食品化妆品均适用于本标准,出口产品不适用本标准,赠品和非卖品也不适用本标准。
在术语定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标准中销售包装、综合商品、单件等的含义。
在包装层数计算方面,明确网兜、抽屉式包装等算作一层,固定食品的半托、袋泡茶的内膜袋等不算一层。
在包装空隙率计算方面,进一步明确包装的提手、扣件、绑绳等计入包装体积;茶叶一般不属于充气包装产品,必要空间系数(k值)不能放大2倍。
在月饼混装方面,根据“月饼不应与其他产品混装”的要求,月饼包装中不能放入红酒、茶叶、刀叉等其他产品,必要时可放入食品用脱氧剂、冰袋等防止月饼变质的产品;在面膜类化妆品归类方面,面膜的内装物一般有液态或膏霜乳液两类,因此属于“一般液态单元或膏霜乳液单元”,其k值取9。
以下为16个问题及答复:
一、该标准适用于哪些产品,不适用于哪些产品?
(一)适用本标准的产品。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所有食品(含散装食品)和化妆品的销售包装适用于本标准。
(二)不适用本标准的产品。出口至国外的食品和化妆品不适用于本标准,运输包装不适用于本标准,出厂时价格为零且标识“赠品或非卖品”字样的产品不适用于本标准。
二、标准中不同商品类别的k值不同,如何判定食品或化妆品所属的商品类别?
国内生产的食品或化妆品按销售包装标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执行标准、配料表等信息综合判定所属商品类别。进口商品按中文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配料表等信息综合判定所属商品类别。
三、茶叶销售者在销售环节进行的包装是否属于销售包装?若其销售包装上未标注净含量,如何确定净含量?
销售者在销售环节对散装食品或者化妆品进行的包装属于销售包装,但快递包装等运输包装除外。若散装茶叶的销售包装上未标注净含量,可以采用称重方式确定。
四、茶叶与茶具包装在一起是否属于综合商品?
包装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食品,或者包装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化妆品为综合商品,但是包装内的食品与非食品类产品,或者化妆品与非化妆品类产品不能组合成综合商品。例如,包装内的粽子、绿豆糕等组合成的商品属于综合商品,但包装内的茶叶和茶具组合成的商品不属于综合商品。
五、最小包装上未标注净含量,但在最外层包装上标注了单块月饼净含量及数量,是否满足单件的定义?
标准第3.6条关于单件的定义中,单件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要独立包装,另一个是净含量要标注明确。这里的“独立包装”指销售包装或销售包装内的最小包装单元,也就是对于多层包装的,其最里层包装为最小包装单元;对于单层包装,其销售包装即为最小包装单元。“净含量标注明确”中的净含量既可以标注在最小包装单元上,也可以标注在最外层销售包装上(净含量×数量),例如单块月饼包装上未标注净含量信息,但在销售包装上标注了月饼数量及单块月饼净含量,也满足单件的定义,属于净含量标注明确。
六、网兜、半托等是否属于一层包装?
以下情形计为一层包装:
1.具有网格状或孔状等形状,使内装物不散出的包装;
2.敞口包装与其他未完全闭合包装件共同使包装物不致散出的计入一层包装,比如抽屉式包装;
3.不同厚度的薄膜与其他未完全闭合包装件组合使包装物不致散出的计入一层包装;
4.除了紧贴最外层销售包装的薄膜之外的其他层薄膜包装,使内装物不致散出,无论厚度多少均计入一层,比如包装青团的薄膜、茶叶最小包装外的薄膜。
以下情形不计为一层包装:
1.敞口的手提袋;
2.固定内装物或包装物的半托;
3.袋泡茶的内膜袋;
4.生产工序中使用的与茶叶直接接触的包装滤纸或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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