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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信息!进口保健品监管即将迎来重大变化

发布: 2021-04-15 16:25:50    作者: 佚名   来源: LINK链链  

  近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令)(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同时实施。局时海关对进口食品监管将有重大变化,昊链总结了以下4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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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明确了所有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必须经海关总署注册
  现行规定:乳制品、水产品、肉类、燕窝及部分国家的蜂产品列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其他产品生产企业暂无需注册。
  即将实施的“管理规定”第四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即所有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必须经海关总署注册。
  根据“管理规定”,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两种形式:
  1、对于风险较高的食品,如乳制品、水产品、肉类、燕窝、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等,应当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即沿用现行规定,只不过增加了食品种类;
  2、其他风险较低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应该类似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具体办事指南待海关总署公布。
 
  二、明确了不得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现行规定:进口食品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如果有食品卫生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亦可以进口,如蔗糖糖浆,目前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可按行业标准QB/T 4093-2010《液体糖》进口。
  即将实施的“管理办法”第九条,“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暂予适用的相关标准要求”。简单来说,进口食品如果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没有公布暂予适用标准,则不能再进口了。
 
  三、明确了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现行规定:根据原质检总局发布的2013年第133号公告,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不得加贴也就意味着不能进口标签整改。其他食品可以境内加贴或整改。
  即将实施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将不得加贴标签的食品类别扩到至保健食品和所有特膳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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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取消进口乳品应当提供检测报告
  现行规定:根据《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即将实施的“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由于文件的废止,进口乳品应当提供检测报告也就失去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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