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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了70万!直播带货违法,市场监管部门是这样查处的

发布: 2020-04-07 14:55:48    作者: 佚名   来源: 市监沙龙  

  连日来,直播带货的话题火爆,其中涉及的违法情况和监管问题更引发各方关注。4月2日晚,人民网人民财评频道刊发的《直播电商火爆,市场监管不能缺位》一文指出, 市场监管,不是一味强调政府要严格管理责任,而是控制电商直播产业野蛮生长的必然配套要求。对于新兴的直播带货模式,市场监管必须及时跟上。只有加强监管,才会让这个行业更规范,更有标准性,才能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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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监沙龙注意到,近年来,因直播带货违法,被总局和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曝光的违法典型案例不少,最高罚款额达到70万,其中3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对外通报了一起借快手直播号销售野生动物的案例,目前已经立案处理。这也是目前市场监管总局曝光的首起短视频直播平台销售野生动物案例。
 
  案例1 
  快手直播号销售野生动物被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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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通报了第九批“联合双打行动”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借快手直播号销售野生动物的案例。这也是目前市场监管总局曝光的首起短视频平台上销售野生动物的案例。
  2020年2月28日,河北省唐山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在快手短视频上销售野生动物。唐山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局立即协调路北区公安局网安大队对举报者提供的快手直播号所有人地址进行核实。3月2日,联合区公安局对当事人位于路北区韩城镇宋二村村西林地养殖场进行现场突击检查。现场查获疑似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12只、白腹锦鸡1只。
  经查,当事人谷某在没有办理营业资质、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己家承包土地开办养殖场,由于疫情原因无法销售,便在快手平台进行宣传销售。唐山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扣押上述涉案锦鸡13只交由相关部门鉴定,并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案例2
  网络直播销售“处方药” 
  广告主和发布者各罚70万
  2019年1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典型违法广告案例中,有一起海王星辰药房“万艾可”网络直播广告案引人关注。该广告不仅严重违反处方药广告发布规定,而且含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其他内容,成为上海查处的首例网络直播广告活动的案件。市监沙龙注意到,该案例也被列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2019年第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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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海王星辰药房有限公司为周年店庆,委托天津通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制作了广告海报,并在当事人下属门店张贴,为网络直播活动作宣传。活动当天,海王星辰通过直播平台进行了以“有球必硬 夜夜激情”为主题进行网络直播。在直播中通过邀请男科医生、网红主播、电视主持人等作为嘉宾参加,采取现场布置道具、嘉宾和主持人互动的方式,对处方药“万艾可”的功效、使用方法、有效率等进行介绍与宣传,并在言语互动中出现“挑逗男性、制服诱惑”等内容。同时,当事人在该直播过程中进行处方药“万艾可”秒杀优惠销售活动。经统计该直播活动在线观看人数达15余万人。
  上海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当事人利用网络直播这一传播媒介对处方药“万艾可”进行推介、宣传、销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商业广告的定义。该广告不仅严重违反处方药广告发布规定,而且在直播活动中含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其他违法内容。
  我国药品分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两大类,“万艾可”属处方药,需要凭医师处方才可购买和使用。我国《广告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也就是说,即便是要发布该药物的广告,也不能网络上进行推广,更不能通过直播来宣传!
  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公告表示,上海海王星辰药房有限公司与广告发布者天津通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广告主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广告发布者作出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建议对直播带货违法实行“零容忍”
  3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等11部门发布《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2020年工作要点》,明确了今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重点工作和部门分工,其中也强调了对互联网广告和直播平台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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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要点中,强调了加强重点领域广告监管和治理规范移动端互联网广告。其中,强调了将加强重点媒体、媒介广告监管,夯实互联网平台责任,依法加强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金融机构、医疗机构的管理,严肃查处平台和机构违规广告行为。
  在治理规范移动端互联网广告中,强调了研究加强广告新兴业态监管,突出重点平台、重点媒介,加大监测监管力度,坚决遏制移动APP、自媒体账号等虚假违法广告多发、易发态势。督促互联网平台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核查有关证明文件和广告内容,及时制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分工中,广电行政部门要针对强化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管理,进一步规范电视购物节目播放。严肃查处播出机构、视听节目网站的违规行为,对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责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屡查屡犯的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业内人士向市监沙龙透露,从本质上来说,直播带货类似于广告代言人利用自身网红效应对商品进行营销,激发消费者的购物欲望,按照《广告法》的规定,这是一种比较明显的商业广告行为,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范畴。由于目前直播带货的准入门槛较低,各类平台也鱼龙混杂,导致其虚假宣传、伪劣产品、数据造假、售后服务跟不上和维权难等问题也时有发生。
  直播带货模式发展的越来越快,电商平台需要在监管下规范化运行,才能良性发展。对于新兴的直播带货模式,人民网人民财评频道刊发的《直播电商火爆,市场监管不能缺位》一文建议,市场监管必须及时跟上。
  文中还指出,应建立电商直播的诚信评价机制。对于随意夸大、欺诈、误导消费者的直播带货行为,要实行“零容忍”,对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的网红除进行严厉经济处罚之外,还应该拉入黑名单,实行封号处理,并应纳入社会诚信考核体系。
  此外,市场监管部门、网络直播平台、电商行业协会、市场监督员和广大消费者都应该积极参与到直播带货的监管中,各司其职,既分工,又配合,形成一张强大的监管合力网,增强监管的威慑力,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监督权,把保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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