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要求开展非特化妆品“违法宣称”清査工作
发布: 2019-02-26 10:28:45 作者: 佚名 来源: 日化观察
近日,甘肃、宁夏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违法宣称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清查工作的通知》(甘药监发〔2019〕26号)、《关于开展违法宣称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清查工作的通知》(宁药监函〔2019〕44号),均提到要求源于《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违法宣称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清査工作的通知》(药监综妆〔2019〕7号)。
根据甘肃、宁夏《清查工作通知》,主要是检查“生产销售违法宣称“药妆”、“EGF”、干细胞的化妆品,并将依法予以处置,处置依据为:《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根据甘肃、宁夏《清查工作通知》,近期至2月底(本周)应为检查期,全国所有生产及经营企业应做好准备工作,抓紧时间排查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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