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微商不公示证照被处罚
发布: 2019-02-15 13:38:48 作者: 佚名 来源: 直销道道网
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以来,各地依法查处了多起相关案件。
一、湖州南浔未公示证照信息案
近日,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千金镇市场监管所依据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对个体户卢某在微信平台上从事网络销售时未公示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信息的行为开出了2000元的行政处罚罚单。这也是《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以来,湖州市查处的首例违法案件。
1月2日,该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网络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其微信朋友圈内从事饼干、蛋糕等糕点食品销售,但未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由此,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当事人所描述的某地址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上述地址开设了一家从事糕点类食品制售的店铺,并且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不过,自2018年7月起,当事人为了提高知名度,方便开拓市场,吸引消费者,通过微信朋友圈的方式发布了数十条关于店内所制售的饼干、蛋糕、饮料等食品信息,但未在其销售食品的微信朋友圈内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
鉴于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该局当即依法予以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人民币。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已及时在微信朋友圈的显著位置公示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
二、义乌销售违法自制药品案
1月2日上午,义乌检察机关对《电子商务法》实施后首例公益诉讼案启动程序,这意味着今后违法利用朋友圈、微信群等网络工具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今年1月1日起,我国首部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就在《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之际,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接到有人利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网络平台违法销售药品的相关线索,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检察官根据线索迅速展开调查,发现被调查对象正是利用网络服务销售商品,属于《电子商务法》界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根据调查得知,此人利用微信违法销售自制药品,声称该药品系采用中草药秘方,主治银屑病、神经性皮炎、牛皮癣等十余种疑难杂症,3天见效、8天痊愈,还承诺无效退款。药品销售信息利用其微信朋友圈广告、加入微信群介绍等方式传播并高价销售。
检察机关认为,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自制药品、通过网络违法发布药品信息及销售药品,其行为利用了网络的便捷、快速、覆盖面广等特性,违反了《电子商务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直接威胁到社会公众的用药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法律规定,义乌检察机关将其立案为侵害药品安全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发送检察建议,督促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下一步行政主管部门一旦鉴定为假药、劣药的,还可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
三、淮北团购平台未公示经营资质案
1月21日,记者从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近日,淮北市工商局对违反《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的某团购平台淮北代理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这也是《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后安徽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该法处理的首例案件。
2019年1月2日,淮北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网络定向监测时发现,在某团购平台上,大量淮北市本地餐饮商户的所有网页面没有公示营业执照信息、餐饮许可信息。经调查,该平台早已将餐饮商户的营业执照录入端口分发给了当事人,要求当事人负责录入和维护线上商户的营业执照等信息,并承担不录入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截至案发,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录入和维护上述信息,导致大量淮北本地商户经营的主页面没能公示经营资质信息。
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等信息,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对未公示行为采取必要措施。某团购平台淮北代理公司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构成了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平台内的商户公示主体资质信息行为。对此,工商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处罚。目前,当地各网络订餐平台、团购平台均已开始采取积极措施主动自查整改,努力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各项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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