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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神的傲娇与狂妄:在违法违规面前为啥总能有恃无恐?

发布: 2017-09-01 18:54:29    作者: 佚名   来源: 第一直销网  

        近日, 备受社会关注的“太阳神传销案”在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周建成等11名被告人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判处一年六个月到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太阳神的涉传黑历史不少,其“招牌”也多次被非法分子冒充,导致企业形象大打折扣。但更为严重的问题是,一旦出现问题,太阳神不仅不先从自身找原因,反而屡屡推卸责任,这种一出事就“甩锅”的态度令人实在是无法苟同。
        太阳神传销案:声称法院判决有误?
        这份太阳神传销案的判决书一经发布,很快引起了诸多媒体的报道。第一直销网也进行了关注。随后,太阳神相关负责人致电本网,竟表示本网的内容有误,并声称这起传销案与太阳神公司无关,该团伙只是打着太阳神的幌子搞传销,还一再强调是“法院的判决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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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经第一直销网仔细查询,在法院发布的判决书中很明确地表示:经审理查明,2015年开始,被告人周建成(店长)、覃正财(家长)、李子强(家长)、卢玉票(家长)、黄群津(家长)、梁凤清(家长)、封承钊(家长)、陈桂银(家长)、张世华(家长)、廖小飞(家长)及郑某、何某3(后二人均另案处理)先后加入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成等人以获得提成、返利为诱饵,引诱他人购买太阳神公司的产品或发展下线,将组织成员按照购买产品或发展下线的数量划分为业务代表、业务员、初级业务员、中级业务员、高级业务员五个层级,组成了典型的拉人头式传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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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书中的描述是被告人周建成等人自2015年开始先后“加入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随后便以获得提成、返利为诱饵,引诱他人购买太阳神公司的产品或发展下线,最终组成了典型的拉人头式传销组织。因此,不难看出周建成等人并非是“加入一个打着太阳神旗号的传销组织”。所以,本判决书肯定的阐述了被告人的身份就是太阳神的经销商。 
        一业内资深人士认为,既然是太阳神的经销商被判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那么称之为“太阳神传销案”应该是无可非议的。如果经销商一旦犯案,直销企业就撇清关系,称对方是打着公司旗号搞传销,把自己摆在受害人的位置上,那直销企业就可以有恃无恐了,反正只要一出事就用“打着公司幌子”来挡刀。
        照这种逻辑,《直销管理条例》在他们眼里岂不是成了一纸空文了?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
        对此,上述业内资深人士进一步表示,就本次法院的判决来看,太阳神并没有受到任何处罚,但也不能说明太阳神完全没有责任。最起码在培训管理直销队伍的过程中,太阳神是失职的。同时,传销人员就这样明目张胆的混进公司,大肆地拉人头发展下线,企业、系统领导和团队是否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对于经销商涉嫌传销一事,公司是否知情?如果不知情那就是严重失职;如果知情那就是默许,甚至就是包庇和纵容经销商搞传销。
        再者,如果太阳神对法院的判决有什么异议,应该与法院沟通,该上诉就上诉,该走程序走程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判决书确实有误,法院是可以通过裁定来更正错误的。
        而上述负责人在与本网沟通过程中表示,太阳神正在跟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几天后会发声明证实周建成等人是打着“太阳神”的幌子搞传销。但是,时隔半个月之久,第一直销网查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官网以及太阳神官网,均未发现有相关的声明。而判决书也没有显示有任何改动的地方。
        那么,法院真的是误判吗?太阳神与法院的沟通结果到底如何呢?太阳神与本网的沟通又是否有诚意?其实,这些问题的答案已经显而易见了。
        媒体背书:打着“太阳神”的幌子?
        经第一直销网通过网络搜索发现,除南方某新闻网站东莞频道以“打着‘太阳神’幌子的传销案一审宣判:周建成等10人被判一到二年有期徒刑”为标题之外,千龙网、中国经济网、新浪网、中国青年网、信息时报等媒体的报道全部都直接采用了“太阳神传销案”的字眼,内容也根据法院判决书进行了如实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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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具有被社会公众所信赖的内在力量,其凭借可信度及专业权威性逐渐积累起自身的公信力。媒体有在大众信息传播中有着相当重要的话语权,但是媒体的公信力和话语权不是用来为企业随便背书的。
        内参大叔认为,媒体报道的角度可以有所不同,但是一定不能歪曲了事实,那样就不但会有损媒体的公信力,还会让企业更加有恃无恐,不知悔改,甚至会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变本加厉。此外,消费者也会因为媒体的不实报道而受到不良企业的蒙蔽。
        另外,太阳神竟然以 上述网站的报道为事实依据,认为与其有异的转载内容就是有误,这显然是不合逻辑的,也是很荒唐并无知的行为。最重要的是,企图以媒体来封住悠悠众口,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确属不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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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说,越是在这种时候,企业的管理者与经营者更应该沉下心来,找对根源对症下药,从而解决好公司内部的混乱局面,肃清团队中的害群之马,这才是正道。
        内参大叔认为,在应对媒体的报道和大众的质疑时,主动承认错误比强词夺理的狡辩更加有效,主动承担责任比有恃无恐的推诿更加有效。这两条原则放在任何行业、任何企业都是成立的。
        反观太阳神的态度,不从自己身上找问题,反而声称“法院判决有误”来为自己开脱,实在是对国家法律、对企业、对媒体、对大众不负责任的行为。
        屡屡涉传:难道只是企业监管漏洞?
        2007年2月8日,太阳神获得商务部核发的直销牌照,成为全国第17家直销企业。获得牌照后,曾经一度陨落的太阳神凭借直销业务迅速崛起。
        但是在直销事业高速增长的同时,太阳神也陷入了涉传的舆论漩涡。2009年7月,吉林长春市工商依法取缔了太阳神在当地一涉嫌传销的经销点;2010年5月,江西省石城县工商局办结了一起打着 “太阳神”旗号的传销案;2014年10月30日,广东省查处了一批打着“太阳神”旗号的聚集型传销活动案件,53人被刑拘;2016年4月,在重庆市城口县有消费者投诉“太阳神”经销商存在变相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等行为,涉嫌变相传销……
        综合以上报道,第一直销网发现,一方面,一些传销组织时常冒用“太阳神”的招牌来进行非法传销活动;但另一方面太阳神的经销商也确实存在一些违法违规的问题。
        在一次采访中,中国食品商务研究院研究员朱丹蓬表示,近年来,太阳神在直销和传销间摆动。“虽然不是企业行为,但有些团队的运作手法很像传销,如果发生公安查处事件,整个营销体系就会崩塌。”
        而这起以周建成、卢玉票等人为首的传销犯罪案件,可以说就有太阳神摇摆于直销和传销间的嫌疑。
        对于公司屡陷“传销”疑云的问题,太阳神相关负责人也曾坦陈,公司确实存在一些监管漏洞,“未来会加强对授权经销商的管理,比如定期检查等措施。”但是,话说没多久,又被报道涉嫌传销,这真是令人匪夷所思。难道真是“说一套做一套”吗?还是根本就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
        因为,类似的事情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这已经不是存在监管漏洞那么简单了。漏洞一直无法补上,企业是不是也应该反思一下为什么?
        “监管漏洞”不是“万能洞”,出了任何问题,套上一句“监管漏洞”就可以减轻责任了?为何存在监管漏洞,根本原因还是“监管被动”,在实际工作中监管责任不落实,不主动出击,直到经销商涉嫌传销被抓了,企业才有所反应,此时已经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了。
        监管被动造成了漏洞,给那些违法者创造了进行违法传销活动的条件和空间,所以出现了经销商涉传案件,企业是责无旁贷的。
        当然,任何一家直销企业的监管都存在死角盲区,出现漏洞也在所难免。但正因如此,企业更应该主动去规避风险,出现漏洞及时弥补。否则,漏洞大了就会成为陷阱,最终把企业陷进去。
        官司输了:超范围违规直销竟信心十足?
        实际上,太阳神的“甩锅”行为不仅仅体现在经销商身上,对消费者的做法也如出一辙。
        2013年消费者牛女士从太阳神经销商马明经营的太阳神养生馆宁夏吴忠专卖店购买了武汉国灸公司生产的、太阳神公司经销的镇痛灸产品,使用后出现皮肤过敏、神经损伤后遗症等症状。牛女士遂将武汉国灸公司、太阳神公司和经销商马明一同起诉至法院。经法院一审判决,太阳神公司等三名被告向牛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共1.8万元。随后太阳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6年底,这场产品责任纠纷再次引发了社会关注。法院二审判决书中称,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武汉国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太阳神和太阳神经销商马某共同赔偿消费者牛女士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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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公司负责人的说法是:“对于产品的质量,我们是十分有信心的,但是对于法院的判决,太阳神也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判决结果。”
        字里行间无不透露出这位负责人心里的不服与无奈,但是法院的判决又不得不照办。既然对产品十分有信心,又为何消费者使用后就出现了皮肤过敏、神经损伤后遗症等症状,难道又是法院的“误判”?
        更为戏剧性的是,太阳神公司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时,其第一条理由竟然又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
        针对此案,第一直销网又查阅了相关的资料。该案中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国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国灸公司”)与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竟然没有丝毫的关系。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显示,武汉国灸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付金龙,企业法人股东为武汉博汇源投资有限公司及武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也就是说,本案涉及的太阳灸镇痛灸并非太阳神公司生产。但法院审理认为,马明提交的运输清单与商务手册中,分别盖有太阳神公司销售事业部发票专用章,和记载太阳神公司对其经销产品并非只采取授权经销模式,还采取直销及其他经销模式,能充分证实马明与太阳神之间存在经销合作关系。
        同时,第一直销网在查阅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官网时发现,太阳神被核准销售的直销产品有1类28种,但“太阳灸镇痛灸”并不在商务部核准销售的直销产品中。
        那么问题又来了,太阳神是不是又涉嫌超出直销产品范围违规从事直销经营活动呢?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第72号公告指出,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形式销售的产品,必须报商务部批准公示并备案。也就是说,如有产品在商务部直销行业信息系统查询不到,就说明这样的产品没有在商务部审批备案,就不属于直销产品,就不能通过直销形式销售,否则就是违法违规。
        同时,在商务部2016年9月21日发布的《直销产品类别及生产指引(试行)》中明确指出,直销产品应当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由直销企业或直销企业的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除此之外,直销企业不得销售委托加工的产品。母公司对直销企业、直销企业对控股公司,前者的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应当占后者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不含)以上。
        所以,内参大叔实在搞不懂,产品既不是自己生产的,又不是备案的直销产品,太阳神哪里来的那么多自信?按照太阳神的说法,法院的判决是错的、媒体的报道是错的、消费者是错的、经销商也是错的,敢情只有太阳神是清白的?
        结语:少一点傲娇和狂妄,多一点真诚
        我们不得不承认,太阳神曾经是中国直销业为数不多的直销模式探索者与创新者,也曾经是很多保健品企业的典范。但是近几年太阳神不仅因涉传等违规问题屡上“黑榜”,而且遇到问题从不主动承担责任、只知道推诿的傲慢态度,实在令人寒心。
        太阳神作为一家还算有实力、有潜力的直销企业,内参大叔希望公司不要再给自己招黑,多一点为消费者谋福祉,少一点为自己辩解,多一点真诚,少一点傲娇和狂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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