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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传销受行政处罚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发布: 2015-12-10 09:14:05    作者: 佚名   来源: 西安晚报(西安)  

  12月9日电国家工商总局9日公布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了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九种情形,以及企业受到的信用惩戒措施。
  为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征求意见稿明确如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组织、策划传销或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受到行政处罚的,或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1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等九种情况,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九种情形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3.因组织、策划传销或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受到行政处罚的,或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因不正当竞争行为3年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1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7.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残的或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因发布虚假广告2年内3次以上受到行政处罚的;
  8.因商标侵权5年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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