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注册备案新规拟施行 美白新品突击上市避风头
发布: 2014-03-07 15:37:09 作者: 未知 来源: 南方日报
春天即将进入尾声,炎炎夏日随即到来,每年的3到6月是美白产品的销售旺季,赶在旺季到来之前,各大美容护肤品牌相继推出美白新品。对此,业内人士分析,在2014年,美白类产品将面临潜力与风险并存的局面:一方面,随着美白需求在中国女性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不断提升,高端美白在中国市场的潜力无限,特别是美白精华类产品将迎来强势增长;而另一方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3年底发布《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将美白化妆品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这对美白新品的推出形成一定的“门槛”。
现状:美白新品扎堆上市
夏日临近,肌肤美白被很多女性提上议事日程,相关品牌也积极推出新品来迎合市场需求。记者获悉,日前,全球高档美容化妆品牌ARTISTRY雅姿在北京举行全新美白系列——雅姿光感焕白系列首站新品上市专家巡讲会。据称,雅姿光感焕白系列采用ARTISTRY雅姿独创的“3D控黑焕白系统”美白理念,全面作用于肌肤3大层面,帮助肌肤摆脱暗沉、色斑困扰。随后便在广州、上海等15个城市展开巡讲。
无独有偶,顶级护肤品牌HR赫莲娜也在2014年推出全新的“极致之美”菁华美白系列,包含菁华美白精华液、菁华美白霜等明星产品。据称品牌运用独创“五层透光法”科技演绎“多彩之白”。而兰芝的臻白系列也最新推出了三件美白产品,包括:兰芝臻白柔肤淡斑精华露、兰芝臻白晶焕修颜乳霜和兰芝臻白清润眼霜。日本资生堂旗下品牌Za姬芮所推出的新焕真皙美白系列也于近期全新上市,包括新焕真皙美白去角质泥膜、洁面膏、化妆水等几款产品。此外,YSL圣罗兰臻透亮白系列、LA MER海蓝之谜密集美白精华面膜、DHC卡姆活力亮白防护乳、欧珀莱臻白多效系列等也是于近期上市的美白类新品。
潜力:美白精华将迎来强势增长
对于2014年美白市场的最新特点和趋势,佩升前沿市场调查公司的王政向记者分析表示,随着美白需求在中国女性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不断提升,高端美白在中国市场的潜力无限,特别是美白精华类产品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取得强势增长。
谈及中国美白市场的特点,王政分析认为,首要的一个特点就是美白产品在各年龄群体中的使用不断提升。截至2012年的市场调查数据显示,20到30岁消费者使用美白产品的比例已达到90%,31到40岁消费者使用美白产品的比例已达到85%,41到50岁消费者使用美白产品的比例也已逼近80%。
其次,祛斑祛暗沉成为主流需求。特别是对于20到30岁年龄段的消费者来说,存在祛斑祛暗沉需求的达到88%,这一比例在30到50岁年龄段消费者中也在85%左右。
再次,美白防晒需求也在不断增长。特别是对于20到30岁年龄段消费者来说,这一比例在2012年就已达到64%,到2014年更进一步增长。
同时,随着中国女性护肤流程的日趋复杂,也导致对美白产品的需求成倍数增长。王政表示,在2011年,佩升前沿市场研究的调查数据表明当时中国女性消费者平均使用护肤品的种类是7.2种,而到2012年,这一数字就跃升至8.3种,其中,在日间和夜间均可使用的美白精华类产品更是在消费者当中蔚然成风。
综合以上特点,王政判断,中国高端美白市场特别是精华类产品的市场潜力无限。美白精华类产品强势增长,在2007年至2012年间的年复合增长率达到21.3%,在美白产品大类中销量长期占据首位。“根据我们的市场调查,每2位使用高端护肤品的女性中,就有1位使用美白精华。”
风险:或两成产品无法通过审核
虽然美白化妆品市场前景可观,但是也面临一定的风险和阻碍。去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将美白化妆品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并要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告知性备案。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又特别下发了《美白化妆品管理要求》,对美白类化妆品企业在申报、注册和生产销售方面制定了更加严格的规范。
这意味着,对于占到中国护肤化妆品市场近30%的份额的美白类产品来说,更为严格的审批和监管将导致相关化妆品企业生产和销售美白类产品的门槛和成本都将大幅上升。因此,有业内人士甚至预计,至少20%的美白类产品可能将由于无法通过药监局审核而被淘汰出局。
针对这一“史上最严”美白产品规范,业内出现反弹。2014年1月17日,广东省日化商会就此举行专题研讨会,多位业界人士对新规的可行性提出异议。据广东日化商会秘书长余雪玲对记者透露的最新消息,商会已将各企业界代表意见整理总结成报告上交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但截至记者发稿时止,商会方面仍未收到回应。“如果这个问题没有定论,企业今年就很难推美白新品。”余雪玲说。
而广州某化妆品企业的法务负责人则向记者透露,其实要推美白新品,还是可以想办法的。他举出了三种路径:一是将已经备案的美白产品重新包装上市,比如对纸盒、瓶形、膏体颜色等稍作更改,但配方不变,便同样可以作为“新品”推出;二是在新规正式生效之前加紧办理备案,因为只要取得备案的美白产品便可允许生产并销售至2015年6月30日,还可争得一定的缓冲时间以适应新政策;三是在产品文案中规避“美白”、“祛斑”等字眼,以“去黄”、“去黯哑”、“提亮肤色”“、抑制黑色素沉着”、“改善皮肤暗沉”等描述代替。只是这些做法是否涉嫌违规,尚无法判断。
“春节前,我们公司加紧去对一批美白产品进行了备案,可以生产并销售至2015年6月30日,因此新规出台不会阻碍我们2014年的美白新品上市。”这位不愿具名的负责人说,“但从长远来看,以‘特证’代替‘备案’,相关部门对于美白类化妆品的管理明显从严,相关企业给产品报批的时间和金钱成本都成倍增加,所以企业必然会对同类产品进行筛选和淘汰,从市场整体来看,这必然导致美白类产品的种类总体上减少。”
上一篇:人民日报:医美消费应回归理性 下一篇: 日本药妆喜莱博撤离内地 推广不足致销售...
今日新闻头条
我也说两句
已有评论 0 条 查看全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