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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吸纳建议回应百姓 让司法解释管用好用

发布: 2014-02-17 14:30:18    作者: 未知   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  

  2013年4月28日,“两高”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28日,“两高”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编者按 2013年全国两会后,高检院承办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建议共计57件、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期间提案29件,已经全部按时办理完毕。2014年全国两会前夕,本刊推出系列报道,披露高检院办理代表委员建议工作详情,敬请关注。
  ◎在如何设立生产、销售假药罪入罪标准的问题上,高检院充分考虑代表建议,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反复研究论证,并多次与代表交换意见,力求做到尊重代表意见,回应百姓关切,做好危害药品安全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
  ◎“去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较2012年同期增长了九成多,说明司法解释发挥作用了。”阎建国代表对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表示肯定,他说,这次不仅规定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明确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还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了严密的刑事法网。
  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等民生问题一直是全国两会的焦点,2013年也不例外。许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曾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从严打击这些犯罪提出了具体建议。高检院对这些意见非常重视,专门进行认真研究,采纳吸收其中合理要求和内容,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为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发挥了积极作用。
  转化代表建议,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严密的法网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了修改完善,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然而,时隔一年,首例适用该罪名的案件才见诸报端。人大代表敏锐地发现问题,建议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细化。 
  江苏省肢残人协会副主席阎建国代表在调研中发现,食品、药品安全标准不统一,检测检验技术落后,监管部分权限划分不清,管理混乱,造成对相关犯罪打击惩治不力等后果。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他提出《关于加大打击生产、制售假食(药)品力度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建议》,建议最高法和高检院加快出台司法解释。 
  高检院对上述建议十分重视,把办理代表建议工作与研究部署检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研究起草司法解释时注重吸收采纳人大代表建议中的合理化内容,回应人大代表关注的问题。“两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2013年4月28日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效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为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创造了有利条件。 
  记者近日获悉,2013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2366件,审结2082件,生效判决人数2647人,超过2012年全年受理1235件、审结1105件、生效判决1512人的历史最高记录。 
  “去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较2012年同期增长了九成多,说明司法解释发挥作用了。”阎建国对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表示肯定,他说,这次不仅规定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明确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还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了严密的刑事法网。
回应代表关切,明确传销组织层级和人数的认定标准
  针对立案追诉标准公检法三家认识不统一,再加上传销犯罪出现新的形式,造成打击效果不明显的问题,2013年全国两会上,广西花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韦飞燕代表提交了《关于解决打击传销违法犯罪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建议》。 
  2010年5月高检院和公安部下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其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立案追诉标准出台后,之前比较典型的三个层级、30人的体系的传销犯罪形式迅速减少,犯罪分子为逃避刑事打击,采取新的网络传销犯罪的形式,他们化整为零、采用高起点、少人头的传销手法,钻法律空子。”韦飞燕说,这种传销手段目前在广西地区占主流,约占各类传销活动的76%以上。 
  为统一认识、避免歧义,高检院积极回应代表建议。2013年11月20日,最高法、高检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级)在三级以上的,即应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将立案追诉标准理解为是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的要求。
  尊重代表意见,结合司法实践,反复论证研究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高检院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共同研究起草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稿)》,正在抓紧制定工作。 
  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九三学社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副主席马大龙向全国政协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 严厉打击制售假药的提案》。 
  尽管最高法2012年8月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上半年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的受案数比2011年全年受案数高出69.88%,达到688件。但是,马大龙委员在调研中发现,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比如,生产、销售假药罪入罪标准就缺乏司法解释,造成实际执法办案中难以把握统一标准。还有,生产、销售假药成本低廉,利润高于贩毒,风险低于盗窃。而自由刑及财产刑罚起点往往过低,与犯罪分子的获利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符,不足以起到惩戒和预防犯罪的作用。”马大龙说,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对刑法修正案(八)的司法解释。建议最高法和高检院尽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对入罪标准进一步给予界定。 
  “入罪标准”一直是各方争议的焦点。韦飞燕从2009年开始,几乎每年全国两会上都呼吁司法机关要严厉打击制售假药的犯罪行为。她认为,之所以假药销售猖獗,就是在立法上处罚过轻,建议取消入罪门槛。 
  高检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门槛后,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部门间理解不一、移送数量少、成案率较低等问题,必须尽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在如何设立生产、销售假药罪入罪标准的问题上,高检院充分考虑代表建议,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反复研究论证,并多次与代表交换意见,力求做到尊重代表意见,回应百姓关切,做好危害药品安全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
关键词:建议百姓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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