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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一佰公司制售“毒胶囊”主犯获刑15年

发布: 2014-01-13 15:41:49    作者: 张雪峰 刘娟   来源: 扬州晚报  

  为提高销量,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一佰公司”)在保健品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盐酸丁二胍,销往扬州广陵区及全国多地,销售总金额达800多万元。2013年6月至9月,本报曾对此案的侦破、庭审等情况进行跟踪报道。
  昨天上午,广陵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阳光一佰公司罚金1500万元;判处该公司实际经营人习文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900万元。
 
  3次被查出“禁品”成分,仍继续生产
  阳光一佰公司成立于2001年,习文某为该公司的实际经营人。2010年以来,习文某从谭某处以60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生产山芪参胶囊的原料(该原料由谭某从尹某处购进后进行加工)。习文某再次加工后,制作成用于辅助降血糖的保健食品“阳光一佰”牌山芪参胶囊,以每盒10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至广陵区某保健品店及全国多个地区。
  2012年5月24日至2012年8月16日,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深圳市药品检验所分别从上海徐汇区、湖南省、呼和浩特市药监部门抽检的“阳光一佰”牌山芪参胶囊中检出格列波脲、丁二胍,并将3次检验的检验报告书面送达给阳光一佰公司和习文某。
  2012年6月初、8月底,习文某在得知其公司生产的山芪参胶囊中含有格列波脲、丁二胍后,仍继续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盐酸丁二胍的山芪参胶囊。从2012年8月底至2013年1月案发,销售金额达800余万元。
  谭某、尹某相继得知其提供的原料用于阳光一佰公司生产山芪参胶囊,并被检出含有格列波脲、丁二胍后,仍向习文某提供含有盐酸丁二胍的原料。经查,2012年9月至案发,谭某向习文某销售原料的金额为132万元,尹某向谭某销售原料的金额为67万余元。
 
  制售“毒胶囊”,实际经营人获刑15年
  2012年11月16日,扬州市药品检验所从扬州某食品公司销售的阳光一佰公司生产的山芪参胶囊中检出盐酸丁二胍。2013年2月21日,扬州市药品检验所受公安机关委托,对从阳光一佰公司现场扣押的山芪参胶囊进行检验,结果检出盐酸丁二胍成分。
  受公安机关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阳光一佰”牌山芪参胶囊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长期服用添加含有盐酸丁二胍的“阳光一佰”牌山芪参胶囊有对人体产生毒副作用的风险,影响人体健康、甚至危害生命。
  法院审理后认为,阳光一佰公司及习文某、尹某、谭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公司生产厂长杨某的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该公司南、北方市场销售负责人钟某、王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习文某系主犯,尹某等人均系从犯。
  综合尹某等人参与犯罪的金额,同时鉴于杨某、谭某系自首等情节,法院判处阳光一佰公司罚金1500万元,判处习文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900万元;分别判处尹某、谭某有期徒刑12年、11年,均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分别判处杨某、钟某、王某有期徒刑5年、4年、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至6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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