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平交易法规定加入直销后14日内可解约
发布: 2013-06-04 10:48:27 作者: 未知 来源: 联合晚报
加入传销业想退会解约,其实不必自认倒霉。依“公平交易法”规定,参加人可在与业者订约14日内以书面通知要求解约,业者须返还所有商品的进货价格及入会费用等;即使超过14日,参加人亦可随时终止契约,业者在扣除给参加人的奖金及售出商品的毁损灭失金额后,须依当初售价的9成买回所有的商品。
公平会表示,网站提供退出退会书写范例,也提醒参加人办理上述手续的同时,前往邮局购买存证信函,以利日后举证。景气差,不少人想加入传销事业赚外快,也成为不肖业者诱拐未成年学子的温床。
但根据公平法,参加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契约,且可拿回一定程度的损失。官员解释,解除与终止最大差别在解约的时间点,若是在订约后14日内反悔,属于“解约”,等于恢复签约前的关系,会员以书面通知后,业者须自收到公文后30日内返还所有商品的进货价格及入会费用。若按鸿森的情况,会员与电信业者的违约金,也应由传销业者承担。
若是超过14日,则属于“终止”契约,会员仍可随时退会、退货。根据公平法第23条之2规定,业者应以参加人原购价格的90%买回参加人所持有的商品。同法也规定,业者所退金额可扣除已发给参加人的奖金及所售出商品的毁损价值。
鉴于类似解约纠纷频传,上月“立院”审查“多层次传销管理法”草案,“立委”丁守中提案由业者捐助成立传销商(俗称下线或会员)保护机构。丁守中形容,该团体类似旅游品保协会,入会者代表质量保证,也透过内部基金,保障受害传销商的权益,避免现行受害人只能透过民事诉讼求偿,往往旷日废时、缓不济急,该条文获初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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