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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张庭夫妇站台的明星要负责吗?

发布: 2021-12-30 15:31:39    作者: 郭肖   来源: 观察者网  

  日前,张庭、林瑞阳夫妇成立的上海达尔威公司被曝因涉嫌传销被查,其旗下“微商第一品牌”TST也再次引发关注,多年来,该品牌备受烂脸、传销争议却始终高歌猛进,如今被查,不少网友拍手叫好。
  包括林志玲、蒋依依、陶虹徐峥夫妇、曹格夫妇在内的多个明星曾为TST站台,那么,他们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对此,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熊超律师告诉观察者网,首先要明确明星在宣传过程中所做出的一系列行为的性质,具体到本案中,“陶虹作为公司股东,身份相对特殊,不可能不去参与经营公司日常业务,也不可能不向这个公司的业务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所以陶虹本人存在违法的重大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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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瑞阳,年轻时曾被誉为“台湾第一小生”,张庭凭借《穿越时空的爱恋》《花姑子》等电视剧走红,2013年,两人创立上海达尔威,主打化妆品、护肤品品类,该公司系“TST庭秘密”运营主体。如今两人已和TST深度绑定,成为行走的代言人。
  2014年开始,TST在全国各地疯狂招代理,夫妻二人又邀请一众明星站台宣传,成为了该品牌一路狂飙过程中彼此呼应的明暗双线,如今,夫妻二人“紧跟时事”,借助各种崛起的短视频平台,一边发布一些看似符合年轻人设定的视频,一边邀请明星进直播间和粉丝互动,这是TST品牌叙事的草蛇灰线。
  观察者网梳理发现,多年来,众多明星曾给TST站台。在TST官微上,除了张庭本人,林志玲、蒋依依、罗志祥也曾为该品牌代言,徐峥还曾出任该品牌某产品线的形象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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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吴宗宪、李晨(主持人)、黄小琥、范逸臣、海泉等人曾公开参与TST举办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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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多明星则是发微博来宣传,在2013、2014年期间,包括赵薇、范冰冰、张馨予、明道、刘涛等人都曾发微博为TST点赞,在类似宣传微博中,年轻貌美的明星们诉说着自己皮肤透亮、保持年轻的秘密——TST面膜。2018年,48岁的张庭在一场活动中,身穿校服短裙,举着印有TST logo的话筒,感谢林瑞阳让她“永远18岁”。
  陶虹、徐峥夫妇,曹格夫妇在帮助宣传的同时更近一步,还曾担任TST品牌的股东,在TST的多场活动中,以及张庭拍摄的短视频中,经常能够看到陶虹的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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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短视频平台崛起后,张庭与林瑞阳经常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一些相对符合年轻人风格的视频,伴随着土味音乐,张庭和众多明星在镜头前跳起了网红跳舞,邀请的明星包括王琳、明道、汪东城、何晟铭、辰亦儒、李小璐等人。
  黄磊曾在微博中为TST做宣传时的一句“友情转发”或许或多或少道出了明星们为张庭品牌做宣传的原因,但品牌借助明星们的巨大影响力从而高调走红也是不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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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ST走红,和明星光环分不开,但其多年来备受争议,早在2016年,就有用户投诉自己使用了TST后“烂脸”,此事在社交媒体上引发热议后,张庭夫妇只是回应称,产品合规。在消费者来说,烂脸当然是大事,但回看TST的发展历程,此事根本没有对品牌发展产生实质影响,借助层层代理的业务模式,TST风生水起。
  2014年至2018年,“TST庭秘密”在微商圈迅速崛起,一度被称为“微商第一品牌”。
  据证券时报报道,TST代理是采取提成返点制,公司号称0投资0囤货0风险,发货、邮资由总公司统一负责,代理只需做好销售。其中,新代理统一从小金卡做起,销售额的15%为小金卡业绩提成;小金卡可发卡招代理,个人业绩完成600元,代理团队完成1000元即可享3%奖金。
  2019年1月底,TST公众号曾发文称,其2018年纳税额达到21亿元,中通、申通、韵达三家快递公司也只能排在其后。在该公司当年的年会上,包括微商及代理近500人参加,有人拿到10个月的年终奖。
  去年,张庭直播首秀就创下了2.56亿元的销售额,且此后的三场直播销售额都连续过亿,包括明道、李晨在内的多位明星也曾出现在直播间,而林瑞阳直播首秀业绩也突破1亿。微商的吸金能力令人咂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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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9月,TST庭秘密突然低调注销了多家内地公司,一时引发关注。上月,网传陶虹退出张庭公司,但观察者网查询发现,上述报道并不完全符合事实。
  数据显示,陶虹只是不再以自然人股东身份持有1.8911%的淘不庭公司股份 (张庭夫妇为该公司高管,陶虹是股东),但她100%持股的北京最陶然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其持股比例对应地有所上升。即陶虹“退出”的股份,事实上是从自然人股东持有,转为法人股东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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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TST品牌所属公司上海达尔威因涉嫌利用网络从事传销活动被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裕华区市监局表示,经查,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利用网络从事传销活动,市监局已于2021年6月5日对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立案调查。因其利用金融机构转移或隐匿涉传资金,市监局已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另据极目新闻报道,29日上午,裕华区市监局一工作人员表示,此传销组织从2013年开始,辖区内涉案人员多,“具体人数不便透露,涉案金额我只能告诉你他涉案金额比较巨大。”该工作人员还介绍,从目前的调查来判断,这个传销组织属于一种经营性传销行为,还不足以构成诈骗型的传销。目前,此案已进入财务审计阶段。
  那么,那些曾经为TST做宣传或者站台的明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熊超律师告诉观察者网,首先要明确明星在宣传过程中所做出的一系列行为的性质。
 
  《广告法》
  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具体到本案中,林志玲、罗志祥等人必须要实际使用过该产品,否则就是虚假宣传,明星本人及公司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直接代言不同的是,为产品站台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即便说在很多消费者看来,TST品牌与张庭是深度绑定的,但如果在一些短视频中,张庭只是跟一些明星跳跳舞,互动,我们很难去定性该行为对产品销售起到了帮助作用。
  “陶虹作为股东,身份相对特殊,不可能不去参与经营公司日常业务,也不可能不向这个公司的业务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所以陶虹本人存在违法的重大嫌疑。”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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